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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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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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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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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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证书或批文(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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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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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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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相关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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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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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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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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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 ③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④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⑤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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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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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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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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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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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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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列表:
1. 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
2.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房屋产权证明
5. 设置申请书
6. 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加封皮及资料目录,依次序装订,并逐页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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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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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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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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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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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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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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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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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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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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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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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预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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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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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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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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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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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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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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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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