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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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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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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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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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证书或批文(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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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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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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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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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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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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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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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许可通用条件 (1)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分日照良好; (2)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3)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4)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检测符合卫生标准; 2、各类公共场所许可条件 ⑴旅店业 ①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 ②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 ③旅店上、下水的设施及安装合理; ④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 ⑵文化娱乐场所 ①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②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③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④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⑶公共浴室 ①浴室需具备相应的更衣、淋浴等辅助房间; ②地面防滑、防渗; ③桑拿浴室必须配备浴池水净化消毒设施; ④浴室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⑷游泳场(馆) ①平面流程布局合理,保证游客按照更衣室、厕所、淋浴室、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 ②必须设置淋浴装置和强制性浸脚消毒池; ③必须设置池水净化消毒设备; ④游泳池边设置防污水流设施; ⑸体育馆 ①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②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⑹美容理发店 ①具有毛巾、刀具、胡刷洗涤消毒设施; ②烫发间设置单独排气设备; ③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 ⑺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①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②馆内禁止吸烟; ③图书馆阅览室禁止复印; ④具备良好的采光照明; ⑻公共交通 ①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②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③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④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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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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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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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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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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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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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列表:
1.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改、扩建单位)
2. 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资料
3. 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
4. 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组织机构或者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5.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的通知书
6.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7.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证的复印件或者经受委托机构认可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人员名册
8. 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9. 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监督监测结果及监督监测结果评价报告
10.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11. 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加封皮及资料目录,依次序装订,并逐页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12. 单位法人、负责人、摊主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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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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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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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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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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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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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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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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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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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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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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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预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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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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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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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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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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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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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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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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