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基层发[2017]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相关处(室、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师资队伍。根据《规范》要求,省分条线组建核心专家团队,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培训方案、培训课件及视频,适时开展省级培训。培训内容严格依据《规范》,既不超范围也不缩水,做到培训内容标准化、模块化。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要组建市、县两级培训师资,参与推动市、县培训工作逐级深入。
二、人员分类培训。全省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等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分类分专业实施培训,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人员应培尽培,服务内容应会尽会。进一步强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化管理,按照《规范》中明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求等开展工作,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合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创新培训方式。各地要把贯彻落实《规范》作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重要措施之一,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公共卫生微信平台、互联网+培训等形式,进行专题培训,确保基层卫生人员全面掌握《规范》各项内容。要以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为中心,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开展互动学习交流,切实提高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基层卫生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