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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18/4/25   点击数:2014  字体显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首次注册):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会计事务所资质证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8.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各科室人员名录,各科室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9. 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10.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

11.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

1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开业一个月内上报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水处理终末质量报告;

13.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协议;

14.《山西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

15.授权委托书;

1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7.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诊疗科目提交材料目录:

(一)、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名录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执业证书编号);

4.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名录至少包括设备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型号、数量、用途);

5.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6.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7.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名称;

8.受理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备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当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逐级报送至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带编号的上行文件(文件需要含有拟增设科目的二级科目及卫生局初审意见,并附现场审验评价意见原件。)

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资料或现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二)、医疗机构已持有省卫生计生委同意准入通知的诊疗科目的变更登记注册需递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省卫生计生委同意人体器官移植、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等项目准入的通知;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已经持有省卫生计生委准许变更名称的批复;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地址提交材料目录:

(一)、因门牌号码变化需变更执业地址的: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持有有关部门证明。

(二)、医疗机构申请迁址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迁址申请;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选址报告的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7、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8、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

9、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10、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协议;

(三)、医疗机构申请迁址或增加执业地址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已持有省卫生计生委准许变更执业地址的批复;

4、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后,充实人员,增加、改造设施、房屋,完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的情况;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6、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7、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9、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协议。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床位数量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已持有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准许增加或核减床位的批复;

4、企业举办或民营医疗机构已持有省卫生计生委准许增加或核减床位的批复;

5、医疗机构增加床位后,充实人员、增加设施、房屋,完善管理制度的情况。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金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立医疗机构持有本单位财务报表或会计事务所有关报告,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有关报告,能体现出本单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变化情况;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立医疗机构持有有关部门的任免文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需递交法人签字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主要负责人需提供主要负责人医疗专业毕业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件复印件。

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健康体检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平面图;

3、医疗机构开展诊疗科目目录;

4、体检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医、护、技)花名册及资质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5、开展健康体检的设备清单;

6、体检机构急救设施、设备、药品、相关人员情况;

7、体检(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8、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9、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申请):

医疗机构校验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发布、《传染病防治法》执行情况、综合安全管理等;

4、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

5、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变更情况以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7、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

8、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9、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10、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11、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变更情况;

12、医院评审合格文件(参加等级医院评审的医疗机构提供上述1-2项材料及评审合格文件,3-9项材料不需要提供。)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续展申请):

医疗机构续展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续展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信息复印完整);

3、如诊疗科目需要具体到二级科目的医疗机构请提交《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及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带编号的上行文件(文件需要含有具体的二级科目及卫生局意见,并附现场审验评价意见。);

4、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未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申请):

医疗机构注销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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