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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2017/3/3   点击数:920  字体显示:

项目编号 1 共同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子项   无子项目
审批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实施机关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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