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1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项目名称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子项 |
无子项目 |
审批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实施机关 |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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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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