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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医疗用品除外)卫生许可 |
发布时间:2017/3/3 点击数:88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
项目编号 |
2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项目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医疗用品除外)卫生许可 |
子项 |
无子项目 |
审批对象 |
企业 |
实施机关 |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实施机关: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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