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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发布时间:2019/12/2   点击数:2317  字体显示: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事项编码 2000-A-140000-0201
实施编码 11140000012150356K2000123003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部门 省卫健委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对象 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否一窗办理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是否就近办 是否一次办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到现场办理次数 1次
咨询电话 0351-96303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351-7731315
通办范围 全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结果名称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结果样本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png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交通指引 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乘车路线(79路、836路、870路、877路经停,可在省政务中心(大吴村)公交站点上/下车)
受理窗口 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1层)28号窗口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条款名称 条款内容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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