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体情况
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的,分别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取得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同意后,可实施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医疗机构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的,必须与山西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建立数据接口,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数据的实时监管。
目前,山西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已经初步建立,通知文件发布后,可具备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执业登记的基本条件。
二、主要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主要内容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三、主要内容
《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通知文件,第二部分为山西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第三部分为山西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
山西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分为五项内容,第一项是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审核程序;第二项是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审核程序;第三项是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审核程序;第四项是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审核程序;第五项是互联网医院的命名。
文件: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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