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市政办〔2016〕 100 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9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省老年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喜事,也是全省老龄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为认真做好《办法》在我市贯彻落实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办法》的宣传,努力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舆论环境
《办法》是我省根据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新形势,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而制定出台的。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办法》。除加强各级新闻媒体、涉老部门采用法律咨询、以案说法、典型报告、文艺演出、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外,可在每年的老年节前,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个以宣传、贯彻、落实《办法》为主题的“活动周”活动,以此不断推动《办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通过宣传,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奠定坚实的社会和思想基础。
二、切实做好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几项重要工作
(一)整合老年救助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救助资源和救助资金,统筹安排救助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救助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市人民政府每年设立不低于20万元的老年特困救助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设立不低于10万元的老年特困救助资金。老年特困救助资金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和挪用。老年特困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当年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无力赡养、因病(包括自然灾害)致贫的农村特困老年人。
(二)兴办老年福利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福利事业每年要有相应的投入,以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要把老年福利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争取在“十三五”内,由市政府在市区建设一处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综合性的老年活动中心;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政府在其驻地区域建起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和老年活动站。同时,要依托这些老年福利设施,逐步建立起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和服务队伍。
(三)加强老年社会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办法》规定的敬老优待政策,并不断拓展。
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1、进入本市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
2、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
3、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4、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
5、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6、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1、免费进入旅游景区;
2、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3、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各级交通、文化、环卫、旅游、卫生、体育、城建、电信、民政等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制定多种形式的敬老优待内容和实施办法,同时认真加强本行业内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的检查和协调。公交、影院、图书、文化、旅游、体育、健身、公园、婚介等敬老服务窗口单位要设立明显敬老服务内容标志,热情提供优质优待敬老服务。各级老龄部门要加强对优待项目服务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敬老实事办实。
(四)继续实施尊老金发放制度。要进一步实施尊老金发放制度,对90-99周岁老人,由市财政每年发放给2400元的尊老金;对百岁以上及80-89岁老人,由县(市、区)财政每年分别发给3600元和800元的尊老金。
三、增强敬老意识,履行敬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全社会要不断增强敬老意识,树立良好的敬老风尚。各服务单位要不断提高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待服务的自觉性,认真恪守敬老职责。拒不履行敬老职责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市属各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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