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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哮喘的诊断》解读
发布时间:2019/3/18   点击数:278  字体显示: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GBZ57-2008)规范了由职业性变应原所致支气管哮喘的诊断与处理,对职业性哮喘患者的诊断具有指导规范作用,切实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在全国范围内对GBZ57-2008的实施情况及追踪评价发现,目前我国大多数职业病诊断机构多采用作业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来判断职业接触和哮喘的关系,而对变应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特异性变应原皮肤试验、实验室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的认可度不高。另外,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气态、烟雾等呼吸道刺激物后出现的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国际上已将其纳入职业性哮喘范畴。故对标准进行修订,做了以下修改:
  一、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对职业性哮喘、变应性哮喘、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的定义进行了阐述,对其相互关系进行了简单说明,有助于理解标准。
  二、扩大了职业性哮喘含义,增加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
  职业性哮喘可分为变应性和刺激性哮喘两大类。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是刺激性哮喘的一个典型类型。本标准中将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纳入职业性哮喘范畴中,有利于我国学者和广大职业病医师、职业卫生从业人员认识刺激性哮喘,并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修改了诊断原则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通常分为以下四个步骤:①明确支气管哮喘的诊断;②确认哮喘的发生与职业接触的关系;③区分职业性哮喘的类型;④特异性变应原的确认。职业性哮喘诊断的实质是判断支气管哮喘与职业活动中接触致喘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标准在诊断原则中增加了“哮喘症状的发生、发展与致喘物接触存在因果关系”,降低了特异性变应原试验在诊断中的要求。对于符合“早期哮喘发生与工作班具有相关性,症状、体征多发生于工作期间或班后数小时,经休息后可缓解,但再次接触后又可发作”情况的劳动者,可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四、修改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删除了分级
  依据诊断原则,降低特异性变应原试验在职业性哮喘诊断中的要求,从而提升标准的可操作性。由于支气管哮喘分期、分级受多种因素影响,无法以单一的角度来评价支气管哮喘的严重程度,因此本标准未对职业性哮喘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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