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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3   点击数:830  字体显示:

晋卫办医函〔2018〕106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关于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当前,全国人体器官移植供需矛盾仍比较突出,全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服务能力整体较弱,省内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5所医院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发展不均衡,可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仅限于肝、肾两类器官,2007年以后未开展心脏移植技术,肺脏、小肠、胰腺等器官移植项目在我省仍为空白,儿童器官移植技术服务能力也亟待提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通报数据显示,我省肝移植及肾移植等待者流失率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我省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成功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深入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一步规范并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升全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服务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移植医院要高度重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提升,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要重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专业人才及后备力量的培养及储备工作,努力提升各移植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认定的已获得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资格的医师要积极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连续3年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撤销或者注销。

二、非移植医院中有意愿申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的三级甲等医院(评审结论尚在有效期内),可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附件1)相关要求筹备建设。严格按照相应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做好人才引进、培养及储备,同时注重提升其他相关临床科室、ICU及辅助检查等科室医疗服务能力,改善必要的硬件设备等。在省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服务中心(省级OPO)指导下,积极配合并先行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申请医疗机构连续两年开展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且捐献成功案例每年不少于5例,方可提出申请。省卫生健康委定于每年3月及8月集中接收申请材料,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近期,我省阳泉、临汾等地个别三级医院发生潜在捐献者信息泄露至省外OPO的情况,严重扰乱了全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请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及时将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相关政策文件传达至辖区内医疗机构,并督促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配合省级OPO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工作,发现潜在捐献者要主动向省级OPO及其指定协调员(附件2)报告,严禁向省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如违反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泄露或转介至非指定的协调员,蓄意扰乱全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我委将报告至公安部门联合调查,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

联系人:王  丹

电  话:0351-3580650

 

附件:1.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省级OPO协调员及其指定服务范围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省级OPO协调员及其指定服务范围

 

姓名

联系方式

协调员编号

服务区域

闫  娟

郭胜利(宣传员)

13834046112

J14120

太  原

13834532196

屈慧芳

18535138999

J14108

山西大医院

陈丽英

范丽娟(宣传员)

13934227891

J14114

晋中、忻州

15935619086

颉慧敏

翟丽瑟(宣传员)

15003518018

J14119  

长治、晋城

13623646272

褚俊杰

李治国(宣传员)

13934145173

J14102

临汾、运城

13835144300

雷  鸣

13453130487

J14107

吕  梁

李智国

13934116831

J14115

阳泉、大同、朔州

孙永康

13593155764

J14116

山西省

谢  颖

13703519595

J14122

山西省

闫  娟

13834046112

J14120

山西省

姜  峰

13935180304

J14123

山西省

宫  娟

13834133077

J14124

山西省

王惠英

13623665678

J14126

山西省

邢  丽

15834173101

J14117

山西省

备注:

1.协调员仅可在其对应服务范围内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协调相关工作,并指导宣传员在其服务范围内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

2.服务区域为“山西省”的协调员为省级OPO协调员管理部专职人员。

3.严禁各协调员跨范围、跨区域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工作。

4.协调员信息及其服务范围如有调整,以及宣传员经考核合格并领取“协调员证书”后,我委将在“省卫生健康委官网”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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