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科教发〔2018〕5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各医药卫生学(协)会:
为贯彻落实《“健康山西2030”规划纲要》(晋发〔2017〕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6〕5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8号),规范全省卫生计生行业会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山西省卫生计生行业实际,制订《山西省卫生计生行业会展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山西省卫生计生行业会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卫生计生行业会展活动管理,规范会展行为,推动行业会展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6〕5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卫生计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会展,是指全省卫生计生行业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学术会议、培训、论坛、展览等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间内举办的医药卫生交流学习或健康科普宣传、展示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或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第三条 凡全省卫生计生行业所属机构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举办会展、以山西省名义在省外举办会展或者跨区域联合举办会展,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业会展要主动适应服务需求,以服务经济转型和健康发展为目标,以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为发展方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鼓励和扶持举办对健康山西建设有重大促进作用、符合本省重大卫生战略、具有创新意义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卫生计生行业会展项目。
举办单位可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二〔2017〕78号)精神,按规定申请奖补资金。
第五条 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设施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招商办展能力。
第六条 会展主办单位应制定会展计划或实施方案,并负责统筹合理安排会展活动。经审批的会展,申请办理会展审批手续的单位为主办单位;无需审批的会展,发布招展信息的单位为主办单位。
会展承办单位受会展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实施会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具体办理招展、布展等会展相关事项。未经委托,承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主办单位。
第七条 主办单位对会展承担有关责任。承办单位未经同意将其他单位列为主办单位或者将虚假单位列为主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对会展承担有关责任。
第八条 举办会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或备案。
第九条 会展主办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展名称、主要内容;
(二)会展的起止时间、会展地点、收费标准;
(三)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须经审批的会展,应当公布审批机关的批准文号;
(五)会展备案机关的备案号。
第十条 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与会展内容相符。向参加同一会展的不同参展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会展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变更会展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告知参展单位,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许可、消防检查等手续。举办大型会展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和环境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展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报送当地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
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会展活动,举办者应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组织实施会展活动。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和落实会展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做到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承办单位、参展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会展场所提供方应当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专业性会展场馆应当配置监控设备、防盗报警、紧急报警、消防设施和出入品安全检查系统等设施。
第十五条 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在展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展会活动总结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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