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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6/6   点击数:598  字体显示:

晋卫审批发〔2018〕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系列要求,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审批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行政审批依法、规范、高效运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审批改革,规范职权运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六最”营商环境等精神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为政治任务予以落实。

(二)厘清责任清单。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效”要求,厘清本级行政许可权力事项,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流程等逐项进行认真核对修订。统一行政许可事项的统计口径和目录。各地要按照上级要求加强职权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清单管理。

(三)强化集中办理。各级要按照国家和全省行政审批改革“两集中,两到位”和“充分授权,简化环节,优化流程”等要求,严格落实“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运行管理机制。严格“清单之外无审批,大厅之外无审批”要求。理顺和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办事机构和职责。凡列入行政许可清单的事项,均应集中至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办理。

(四)推进网上审批。各级要将行政审批信息与政府电子政务内、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实现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在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共用。全面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建立网上预审、网上验证核对等机制,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能。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审批行为

(五)统一使用审批印章。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一枚印章管审批”和《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凡列入行政许可清单的事项审批办结后,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省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所列事项(见附件),所出具的证件(证书、批复)等均统一使用“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含钢印)。各市、县(市、区)要尽快落实相关规定。

(六)规范审批服务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统一由审批处室(科、股)行使行政审批职权,其他处室(科、股)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继续审批。严禁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行审批之实。坚决杜绝行政审批体外循环、多头办理、各行其是等不良现象。

各级应加强医疗机构校验、放射诊疗校验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等工作的沟通协调。医疗机构在等级评审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校验时可不进行现场审查。医疗机构校验和放射诊疗校验应尽量合并同步进行。

(七)规范联审联办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对行政审批处(科、股)充分授权,优化减少审批环节,整合归并审批流程,精简压缩申请材料和时间。行政审批处(科、股)能够单独办理的事项由行政审批处(科、股)直接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查验、核实以及技术论证等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处(科、股)牵头,监督执法处室和业务管理处室(科、股)配合联审、联办。

(八)完善专家评审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库,参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查验、核实以及技术论证等事项的评审工作。专家库专家由行政审批处(科、股)与各相关处(科、股)共同推荐,经必要程序审查后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由行政审批处(科、股)商相关处(科、股)根据专业需要从对应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九)规范审批服务指南。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编制和规范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及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做到所有项目具体翔实、一目了然。申请材料不得有兜底性条款,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申请材料及条件。服务指南要在办事窗口和部门(政府)网站等明显位置公布,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方便申请人取用。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修订。

三、加强作风建设,强化监督问责

(十)塑造良好服务形象。各级要选派公道正派、熟悉业务、认真负责的同志承担审批窗口服务工作。要对窗口工作人员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做出规定和要求,将服务规范张贴在醒目位置,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和AB角工作制度。

(十一)严格限时办结制度。各级要依法依规明确行政审批办理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积极推行即办事项延时服务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十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审批行为。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山西省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理流程

2.山西省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图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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