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医发〔2018〕6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院:
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评价工作是加强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特别对于未经过等级医院评审的各级各类医院,能有效促进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按照我委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评价工作部署,在省城已经开展试点评价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争取年内在全省推开。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严肃评价结果应用,保障信用等级管理评价的公信力、规范度,务求取得实效。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规定,“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做好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三、在申请医疗服务定价、申报医保定点医院及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等方面,信用等级为A级的医院可参照同级甲等医院,信用等级为B级的医院可参照同级乙等医院,供相关主管部门决策时参考;同时有效激励相关医院积极参与信用等级管理评价工作,主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助力医院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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