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这里的了解权是指个人或组织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的权利。
信息公开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行政许可机构必须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将有关行政许可的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开(尤其是有关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规定,许可机关应主动在政府公报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开);
(2)行政许可决定应向社会公开;
(3)必须由许可机关集体作出的重大许可决定,必须自觉地向社会公开其决议过程;
(4)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在未取得个人的书面同意以前,不能向社会公开关于他的记录。免予信息公开的事项应由法律特别规定,主要应限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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