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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计生委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8/3/13   点击数:614  字体显示:

为了方便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得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编制本指南。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我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我委门户网站网上公开的《信息公开目录》。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主要采取我委门户网站(网址www.sxwsjs.gov.cn)公开的形式,同时采取“健康山西”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新闻媒体、印刷物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1-3580536

传真号码:0351-3580469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99号山西省卫生计生委1113、1114室,邮政编码:030012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山西省卫生计生委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提出申请。《申请表》请在《山西省卫生计生委信息公开指南》附件中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通过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申请,网址:http://www.shanxigov.cn/apply/sqgk/

通过山西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申请,网址:http://www.sxwsjs.gov.cn/applyOpen.jspx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省卫生计生委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按《条例》规定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为准。在取得收费许可证之前暂不收费。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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