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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注册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19/6/28   点击数:2165  字体显示:

护士首次注册提交材料目录: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满8个月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1份(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1份;

5.申请人6个月以内的健康证明原件1份(体检医院为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证明;

7.省外院校毕业生需提供网上学籍或院校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该学历在当地准予注册的证明;

8.申请人6个月以内的1寸免冠正面红底照片1张;

9.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以上所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10.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清晰完整)。

备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委直委管医疗机构护士首次注册;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护士首次注册。

护士变更注册提交材料目录: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护士现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相应的栏目加盖执业机构公章,负责人签署意见);

4.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需复印清晰完整病加盖执业机构公章)。

备注:

1.护士在设区的市辖区内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向执业地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2.护士跨设区的市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向拟执业地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3.护士出省变更执业地点,直接到拟执业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自2013年10月28日起,护士入省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到拟执业地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自2014年7月1日起,军队护士到地方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到拟执业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变更至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的军队护士的变更。

护士执业延续注册提交材料目录: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6个月以内的健康证明原件1份(体检医院为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4.现执业机构同意延续注册的证明(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相应的栏目加盖执业机构公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清晰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护士的延续注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委直委管医疗机构护士的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提交材料目录:

1.《护士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1份(可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政务服务栏目下载);

2.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报纸1份;(山西日报或健康生活报,报纸需未剪切的原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申请人6个月以内的1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1张。

    备注:自2014年7月1日起,护士遗失补证,应当到执业地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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