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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31   点击数:639  字体显示:

晋财社〔2017〕15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现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社〔2016〕40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出如下修订:

一、将《办法》第二条第一句修订为“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政府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主要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也可由县级妇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非基层卫生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项目”。

三、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标准和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分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重点用于保障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的相关人员经费支出及公用经费支出,在保障完成任务和考核达标后,可统筹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经费、专用检验检测设备配备更新的能力建设等支出”。

四、将《办法》第六条“2016年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以后年度按照国家的部署,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修订为“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部署,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五、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条合并为一条,为新的第二十条。

六、新增第二十一条,为“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相应条款内容同时废止。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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