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医疗机构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2.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1)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4.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房屋租赁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7.同意开办医疗机构证明 (如与周边有利害关系需提供);
8.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9.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0.合伙人的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
11.授权委托书;
1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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